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学)会: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要求,我局对《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科技〔2013〕227号)作出相关补充规定。现将《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doc
国家能源局
2018年6月7日